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網絡拍賣的實施辦法(試行)
為規范破產程序中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的處置行為,提高處置效率,實現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破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管理人依法通過互聯網拍賣平臺,以網絡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債務人財產的,適用本辦法。 債務人財產指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第二條 債務人財產處置,應以網絡拍賣優先為原則。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其他方式處置,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以及債務人財產不適宜通過網絡拍賣處置的除外。 第三條 管理人作為出賣人,應以自己的名義依法通過網絡拍賣平臺處置債務人財產,接受債權人會議和人民法院的監督。 第四條 網絡拍賣平臺應從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司法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中選擇。 第五條 是否通過網絡拍賣方式處置債務人財產以及網絡拍賣方案,由管理人在財產變價方案中提出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表決。管理人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六條,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處置財產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網絡拍賣方案,經人民法院許可。 網絡拍賣方案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通過網絡拍賣處置的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二)擬選擇的網絡拍賣平臺; (三)擬拍賣時間、起拍價或其確定方式、保證金的數額或比例、保證金和拍賣款項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四)競價時間、出價遞增幅度、拍賣次數、每次拍賣的降價幅度及公告期; (五)其他需要由債權人會議決議的事項。 管理人應就所拍賣債務人財產可能產生的費用和可能的稅費負擔情況向債權人會議予以說明。 第六條 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向管理人申請就該特定財產變價處置并行使優先受償權的,管理人在制定網絡拍賣方案時,應當以實現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為原則,并充分聽取擔保權人的意見。 第七條 實施債務人財產網絡拍賣的,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拍賣財產的權屬、權利負擔、質量瑕疵、欠繳稅費、占有使用等現狀并予以說明; (二)制作、發布拍賣公告等信息,在選擇的網絡拍賣平臺上獨立發拍; (三)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提前通知已知優先購買權人,并在網絡拍賣公告發布三日前通知其網絡拍賣事項; (四)辦理財產交付和協助辦理財產權屬轉移手續; (五)其他依法應當由管理人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 為提高債務人財產處置效率,經人民法院許可,管理人可以聘用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從事制作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展示拍賣財產,接受咨詢,引領看樣等工作。 聘用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的必要費用列入破產費用,由債權人會議審查。 第九條 管理人實施網絡拍賣應當先期公告。首次拍賣的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流拍后再次拍賣的公告期不少于七日。公告應同時在選擇的網絡拍賣平臺和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上發布,并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在其他媒體發布。 拍賣公告應當包括拍賣財產、起拍價、保證金、競買人條件、拍賣財產已知瑕疵、相關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拍賣時間、網絡平臺、破產案件審理法院、管理人名稱及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條 管理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當日通過選擇的網絡拍賣平臺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賣公告; (二)拍賣財產現狀的文字說明、照片或視頻等; (三)拍賣時間、起拍價及競價規則; (四)拍賣保證金、拍賣款項支付方式和賬戶; (五)優先購買權主體以及權利性質; (六)通知或無法通知已知優先購買權人的情況; (七)財產交付方式、財產所有權轉移手續以及稅費負擔; (八)其他應當公示和說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擬采用網絡拍賣債務人財產的,一般情況下管理人應當提出處置參考價供債權人會議參考確定起拍價。參考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確定: (一)定向詢價。債務人財產有計稅基準價、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管理人可以向確定參考價時財產所在地的有關機構進行定向詢價; (二)網絡詢價。債務人財產無需由專業人員現場勘驗或者鑒定,且具備網絡詢價條件的,管理人可以通過司法網絡詢價平臺進行網絡詢價; (三)委托評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委托評估、債權人會議要求委托評估的,管理人應當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網絡詢價不能或不成的,管理人可以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四)管理人估價。無法通過以上三種方式確定參考價,或者委托評估費用過高的,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交易價格、財務數據等進行估算。 關于債務人財產處置參考價的確定,本辦法未規定的,可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債權人會議無法就起拍價作出決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但一般不應低于處置參考價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三條 債權人會議可以授權管理人自行確定起拍價。 第十四條 競買人應當交納的保證金數額原則上在起拍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圍內確定。債權人會議決議保證金數額不在上述范圍內的,依其決議確定。 第十五條 債務人財產網絡拍賣的拍賣次數、降價幅度不受限制。為提高財產處置效率,債權人會議關于財產變價方案的決議內容可以明確債務人財產通過多次網絡拍賣直至變現為止,或明確變賣前的流拍次數。 第十六條 已確定網絡拍賣或在競價程序中,管理人如有正當理由可決定暫緩、中止、停止網絡拍賣,但應及時向債權人委員會報告,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應及時報告人民法院。如需變更為非網絡拍賣方式或者變更網絡拍賣平臺的,須經債權人會議決議。 第十七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計入債務人財產。保證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拍賣費用損失以及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的,管理人可向悔拍人追索。 悔拍后重新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第十八條 拍賣成交后,由網絡拍賣平臺自動生成確認書并公示,確認書中載明實際買受人的身份、競買代碼等信息。買受人可以向管理人申請不公開身份信息。 第十九條 買受人應根據拍賣公告將拍賣價款支付至管理人賬戶或審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賬戶。須由出賣人負擔的相關稅費,管理人應當在拍賣款中預留并代為申報、繳納。 第二十條 管理人應當協助買受人辦理拍賣財產交付、證照變更及權屬轉移手續,必要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協助。 第二十一條 網絡拍賣競價期間無人出價的,本次拍賣流拍。按照債權人會議決議需要在流拍后再次拍賣的,管理人應自流拍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再次啟動網絡拍賣程序,確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債權人會議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可以債權人會議決議的形式,委托債權人委員會行使本辦法規定的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 管理人未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在處置債務人財產過程中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通過網絡拍賣方式處置債務人財產,本辦法沒有規定的,可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強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組處置被清算企業財產的,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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